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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吴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3号罪犯吴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05元,且与同案被告人对民事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013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及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华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司法局柳南司法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及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05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