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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连恒与李峰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恒,李峰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郭连恒。被告李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恒诉被告李峰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恒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郭连恒负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