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连恒与李峰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恒,李峰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郭连恒。被告李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恒诉被告李峰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恒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郭连恒负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