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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484号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卓。委托代理人:陈婉。被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珂。委托代理人:徐永祥。委托代理人: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博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付款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超嫦申请执行期限两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