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泽海、王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泽海,王文英,李金升,王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海。被告王文英。被告李金升。被告王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王泽海、王文英、李金升、王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