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霞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丽艳老韩头清真食品经销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329号原告郭春霞,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丽艳老韩头清真食品经销店,住所地沈阳市沈辽西路**号负*层。经营者金丽艳。原告郭春霞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丽艳老韩头清真食品经销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丽艳老韩头清真食品经销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胜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