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文奎、刘颖等与天津市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奎,刘颖,张宽,天津市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奎申请执行人刘颖申请执行人张宽被执行人天津市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鶯,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文奎、刘颖、张宽与天津滨海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杨英杰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孟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