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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麻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32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某,个体户。2015年7月1日被抓获,同年7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豪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在其租用的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墙门西路3-1号门头为“常回来小吃店”内,先后三次容留刘某(女,17岁)、赵某(女,16岁)卖淫。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刘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陈某卖淫。2.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赵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马某卖淫。3.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赵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2015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麻某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365君来福”台球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追缴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刘某、赵某、陈某、马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麻某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麻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麻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玥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浩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