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春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于春玲,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检查站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玲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