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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德才与吴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才,吴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才,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吴兴秀,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才诉被执行人吴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当地私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4)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