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德才与吴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才,吴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才,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吴兴秀,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才诉被执行人吴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当地私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4)那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