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若仑与张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若仑,张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徐若仑。被告张庆平。原告徐若仑与被告张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若仑、被告张庆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期壹年,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计算。借款期满被告拖延未还本金,利息已经分次计付至2015年7月10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若仑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