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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均与程家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程家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王均,居民。被告程家贵,居民。原告王均诉被告程家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王均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