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均与程家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程家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王均,居民。被告程家贵,居民。原告王均诉被告程家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王均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