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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侯彬彬与邱微、李月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彬彬,邱微,李月圆,邱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侯彬彬。被告邱微。被告李月圆。被告邱存忠。原告侯彬彬与被告邱微、李月圆、邱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彬彬,被告邱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月圆、邱存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彬彬诉称:2013年12月19日,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借款8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邱微的账户汇款80万元。被告邱微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按逾期利息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邱存忠作为担保人以其个人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邱微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李月圆与邱微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邱微、李月圆偿还原告侯彬彬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违约金(按逾期利息的3‰计算),被告邱存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彬彬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邱微辩称:其向原告侯彬彬借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李月圆对借款不知情,现在已经离婚。被告李月圆、邱存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原告侯彬彬与被告邱微、邱存忠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邱存忠对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原告侯彬彬通过银行转账80万元至被告邱微的账户上。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出具了借据。借款后,被告邱微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邱存忠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侯彬彬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邱微与被告李月圆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8月28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侯彬彬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条、婚姻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借款80万元,有借据、银行转账凭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邱微负有偿还义务。被告邱微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侯彬彬要求被告邱微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侯彬彬与被告邱微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微向原告侯彬彬的上述借款是在其与被告李月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被告李月圆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债务为邱微的个人债务,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被告邱微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其与被告李月圆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侯彬彬要求被告李月圆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存忠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邱微、李月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邱微、李月圆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微、李月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彬彬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邱存忠对被告邱微、李月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存忠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微、李月圆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合计15800元,由被告邱微、李月圆、邱存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淑娴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