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699号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雍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