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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曹祖安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与周仲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祖安,曹祖安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周仲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曹祖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周仲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曹祖安为防止被申请人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冻结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民一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周仲林工程款中的254582元,并已提供担保。��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冻结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淮南市运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周仲林工程款中的254582元(执行案号(2015)淮执字第**4);同时对担保人邹根乐提供的担保财产皖D×××××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