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乐诉被告李琳琅、谢涛、张自力、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乐,李琳琅,谢涛,张自力,刘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吴小乐。被告李琳琅。被告谢涛。被告张自力。被告刘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乐诉被告李琳琅、谢涛、张自力、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小乐承担。审 判 长 ���文学审 判 员 朱 开 元人民陪审员 王 春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