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明满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林标礼签发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执字第560号罪犯陈明满,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松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12年7月1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8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陈明满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陈明满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满服刑期间,于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但其在2014年4月因违反监规被扣2分。另查明,罪犯陈明满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296元。本院审理期间,执行部分财产刑,交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缴款单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满在考核期内虽获得一次监狱年度表扬,并执行部分财产刑,交纳2000元;但其原犯数罪,又系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服刑间隔仅2年7个月,1次违反监规被扣2分,且距呈报减刑不满一年,不符合规定的减刑条件,故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培新审判员林标礼代理审判员刘勤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