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435号申请执行人候某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候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候某某做了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三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