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兢(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周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智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智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