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兰贯群诉被告吴茫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贯群,吴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602号原告:兰贯群,男,汉族,1931年0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茫,男,汉族,1983年03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贯群诉被告吴茫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贯群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贯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贯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