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胜、卢益东与卢益东、浙江省东阳市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卢益东,浙江省东阳市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金胜。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卢益东。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芳。委托代理人:吴方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诉被告卢益东、浙江省东阳市昌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3元,由原告金胜负担。审 判 长 厉 磊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