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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俊灵与郑启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灵,郑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唐俊灵,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启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灵与被告郑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因漏列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