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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彭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亚龙,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被告人王亚龙,曾用名王亚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辩护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亚龙犯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亚龙、彭某某及辩护人窦世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29日深夜,被告人刘某、王亚龙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区柘林镇楚华支路XXX号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丁项目部工地,窃得扣件约660只,价值人民币2772元。2、2015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亚龙伙同他人再次驾车至上述阿拉丁项目部工地,窃得扣件约750只,价值人民币3150元。3、2015年3月10日深夜,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车至本区浦卫公路、航南公路西侧上海爱杰建筑公司承建的上海盛晟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地,窃得扣件约600只,价值人民币252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来路不正,仍以低价予以收购。4、2015年3月30日深夜,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又驾车至本区楚华支路XXX号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拉丁项目部工地,窃得扣件约870只,价值人民币3654元。次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来路不正,仍以低价予以收购。5、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来路不正,仍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扣件约780只,价值人民币3276元。综上,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946元;被告人王亚龙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5922元;被告人彭某某低价收购赃物3次,收赃价值共计人民币9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亚龙、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某甲、窦某某、王乙的供述,证人魏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上海龙行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单,公路高清探头抓拍照片,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王亚龙、彭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亚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刘某、王亚龙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