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义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义禄,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65号申请人方义禄,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9647-2。法定代表人蒲映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方义禄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