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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宏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孙宏林。委托代理人曹晓东,汾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负责人成泽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军,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宏林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日24时止。2015年3月25日5时30分许,原告驾驶自己实际经营的陕K×××××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07国道行驶至307国道与献县泊淮路交口时,在停车等候信号灯时被高儒帅驾驶的晋K×××××、晋K×××××挂货车追尾相撞,致原告车辆又撞到前方等候信号灯的张玉岐所驾货车,造成三车损坏,高儒帅死亡、原告受伤以及高儒帅所驾车辆乘车人郎庆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了报案,同时也向原告的车辆保险人进行了保险报案。河北省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儒帅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宏林、张玉歧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向被告提出保险赔付申请,遭到被告拒绝。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34158.08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陕K×××××车的行驶证车主为武英,陕K×××××挂车的行驶证车主为王斌。2014年9月3日,武英作为被保险人,为陕K×××××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213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2014年10月6日,王斌作为被保险人,为陕K×××××挂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855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但本案原告孙宏林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孙宏林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元予以退还原告孙宏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