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荣新等212人与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新,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25号申请人何荣新等212人。被申请人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荣新等212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68,894元财产,并有深圳市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做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骐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68,894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 耀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布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