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550号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燕华。被告:陈爱燕。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爱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物业公司起诉称:原告与仙居锦绣明珠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于2011年10月1日起为锦绣明珠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普通住宅、储藏室、车库等管理服务费为每月0.5元每建筑平方米,联体别墅、小高层住宅、商铺等管理服务费为每月0.75元每建筑平方米,每年物业服务费一次性收取等内容。被告系原告物业公司服务小区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43.77平方米,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应付物业服务费862元,且应该在2012年9月30日付清,可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曾多次书面、电话等形式催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置之不理。故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之后的逾期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862元及逾期滞纳金620元,并从起诉日起支付约定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爱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催交物业服务费通知书》《仙居县房屋所有权发证存根》《照片》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在接受服务后,也应当依据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势必影响到其它接受物业服务且无异议的绝大部分业主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小区的和谐稳定,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前创建平安和谐小区的善良愿望。此外原告也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向被告催讨过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爱燕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物业服务费,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62元及逾期滞纳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爱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徐妙芳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冰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