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剑雄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23号罪犯何剑雄。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贺地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剑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冬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6879.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以(2002)桂刑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何剑雄赔偿上诉人袁冬华经济损失人民币7396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5月、2009年8月、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四次,共计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对其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何剑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剑雄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5、2006、2010、2011、2012、2013、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7年度获优秀报道员;2008、2009年度获监��表扬。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4分。该犯已于2002年7月2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400元,2002年7月20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600元,2015年4月23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7782.9元;2015年5月4日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90元,共计人民币74872.9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剑雄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剑雄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