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明超与邱龙源、李汀红、陈肖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45-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超,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龙源,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李汀红,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肖安,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现暂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明超与被执行人邱龙源、李汀红、陈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明超的债权为17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2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执行款,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