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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可喜与余冬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可喜,余冬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徐可喜,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冬显,男,1974年12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曹芳,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可喜诉被告余冬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可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可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