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赵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霞,赵根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陈小霞,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程伟,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根旺,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原告陈小霞诉被告赵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小包工头,2014年1月6日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赵根旺的身份信息,且其提供的被告赵根旺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小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浦学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