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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米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继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杨光声,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米继文,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康居嘉园(北区)1-3-302。本院在审理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米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1898.5元,由原告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审 判 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淑娥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