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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善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莉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燕,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善勇。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康琳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辰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