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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娜与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郝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娜,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郝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付娜。委托代理人于彦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璆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文斌,总经理。被告郝文斌。原告付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郝文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宏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彦芬、霍璆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郝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高山旅游项目开发,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止,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每月向原告自负6000元的利息(即月利率3%),付息时间为每月8号、18号、28号。如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归还原告本息,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应在过期日起每日直飞原告2‰的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0万元打入了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郝文斌的账户内。协议签订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每月28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利息,但自2014年9月份起,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7日又签订了借贷款以房产抵押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6月5日前还清欠负原告的本息及违约金并以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位于高山度假村小区内的富贵家园小区1-5-203号房抵押给原告。现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即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也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另外被告郝文斌作为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个人财产与公司混同,应当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自被告停止支付利息2014年9月份至2015年7月的利息4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按照借款本金乘日千分之二计84800元,共计人民币328800元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郝文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甲方)向原告(乙方)借款20万元用于高山旅游项目开发,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止,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每月向原告自付6000元的利息(即月利率3%),付息时间为每月8号、18号、28号。如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归还原告本息,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应在过期日起每日直飞原告2‰的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0万元打入了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指定的被告郝文斌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2208040200195976)内。协议签订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每月28日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利息,原告称自2014年9月份起,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7日又签订了借贷款以房产抵押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6月5日前还清欠付原告的本息及违约金并以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位于高山度假村小区内的富贵家园小区1-5-203号房抵押给原告,至2015年6月5日之前,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未还清原告所有款项,否则抵押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即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也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协议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系违约行为。后原告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签订了借贷款以房产抵押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未还清原告所有款项,否则抵押房屋归原告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补充协议约定的这一部分内容无效,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200000元借款。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及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应按月利率2%自2014年9月至付款之日止。另外被告郝文斌作为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将公司资金让原告以个人开立账户,个人财产与公司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付娜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约定自2014年9月开始至付款之日止。被告郝文斌承担以上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付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2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宏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