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乔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乔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77号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舟。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启太。被告黄乔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乔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恩平市泰北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振辉人民陪审员 刘彬焕人民陪审员 吴一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惠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