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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平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辩护人郑芹,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及其辩护人郑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陈平向被害人刘某甲谎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XX大厦X楼“沙县小吃”铺面要出售,以支付定金、缴纳税款为由骗取刘某甲共计人民币7.6万元。2014年8月,被告人陈平对被害人蔡某某谎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XX家园XX幢沿街商铺出售,以交付定金为由,骗取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平的父亲代陈平偿还了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6.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陈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一般,在案发前即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陈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陈平经伍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甲,陈平向刘某甲谎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XX大厦X楼“沙县小吃”铺面要出售,且该商铺业主已授权自己负责买卖事宜,刘某甲信以为真并表示愿意购买该商铺,陈平以需要交付定金、缴纳税费为由,分别于2014年7月5日、2015年3月9日先后骗取了刘某甲共计人民币7.6万元。随后,陈平将该7.6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2014年8月,被告人陈平经伍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蔡某某,陈平将从网上得知的海口琼山区凤翔路XX家园XX幢沿街XX号商铺出售的信息告诉了蔡某某,并对蔡某某谎称业主同意以人民币1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铺面,蔡某某信以为真,陈平便以需要交付定金为由,骗取蔡某某于2014年8月17日通过手机银行将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陈平的银行账户。随后陈平将该10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高利贷。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陈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平的父亲代其偿还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了刘某甲、蔡某某对陈平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关于陈平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关于XX家园XX幢XX#商铺调查的情况说明,关于海口市义龙路XX大厦X楼“沙县小吃”铺面调查的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收据,还款计划,谅解书,证人伍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平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平的父亲代其偿还了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陈平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陈平采取相同手段骗取两名被害人的钱财后用于偿还赌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陈平犯罪情节一般,在案发前即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陈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陈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晓波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王思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