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4)花法执字第137号花垣县百货公司与姚灿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垣县百货公司,姚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花垣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碧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灿仁,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花垣县百货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姚灿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的27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姚灿仁退回承租申请执行人花垣县百货公司的十间房屋,并从2014年4月1日至搬出承租屋之日止,每天支付房屋租金19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姚灿仁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湘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