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与孙勇、日照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孙勇,日照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公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加伦,经理。被告:孙勇,成年,居民。被告:日照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威海路城市花园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勇、日照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日照市顺通道路标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