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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学博、任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学博,任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1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郑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商贺莉、宫春苗,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博。被告任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张学博、任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