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终字第80-82、8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伟峰、九江市闳宇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峰,九江市闳宇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80-82、84-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市闳宇房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与康一路交汇处1栋205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6809-7。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伟峰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1030-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伟峰上诉称: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59件案件原被告和法律事实完全相同,购房款也是上诉人分三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而不是59次,所以59件案子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一个整体,涉案标的达82107324元,按照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都民一初字第1030-1088号共59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完全相同,各诉之间紧密联系。为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将59件案件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更为公正合理。因合并审理后,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该案应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1030-1088号民事裁定;二、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将相关卷宗移送给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