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因犯敲诈勒索罪,2005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石波,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司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8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彦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石波、被告人司某某及其辩护人林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司某某共谋后,由司某某提供赌博机,李某租赁重庆市北部新区XX小区XX路XX号附XX号(以下简称“XX小区赌场”)及北部新区XX区X路X号的二处商铺。二被告人在上述二处商铺内均设置具有一个机位的“老虎机”4台,具有六个机位的“捕鱼机”1台,并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继而兑换现金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司某某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维修,被告人李某雇佣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向郭秀英支付工资。2015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正在某某小区赌场内进行赌博的余某某等七人及郭某某捉获,继而捉获被告人李某,现场缴获赌资3780元。截至被查获时,二被告人在XX园赌场违法所得共计9670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上述“老虎机”和“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司某某退出赃款48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司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某、郑某某、余某某、周某某、覃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与司某某共谋开设赌场,虽然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与司某某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96700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有犯罪前科,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司某某犯罪后自首,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对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的违法所得967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司某某已退赃48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