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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486号原告牛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