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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春阳与被申请人张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春阳,张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春阳,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秋杰,男,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再审申请人朱春阳与被申请人张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春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出售的化肥质量不合格,造成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15万元。经质量检测,化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减产损失15万元。被申请人张秋杰称,化肥没有质量问题,原判正确,再审申请没有道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应支付拖欠被申请人的化肥款。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出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朱春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春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宁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