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桑热加木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合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热加木措,曾用名卡先木才让,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合作市人,住甘肃省合作市。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2015)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热加木措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国木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热加木措,藏语翻译勒毛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热加木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量刑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桑热加木措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桑热加木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量刑建议书上的量刑认为刑期太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桑热加木措乘车至合作市佐盖曼玛乡岗岔寺院,转经筒之际见寺院大经堂附近无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拨开大经堂的门闩,上至二楼,用事先准备的小斧头砸开活佛休息室门锁,进入后盗得挂在墙上的六幅唐卡和放置于佛龛上的两尊佛像,准备逃离时被转经的群众发现,追捕过程中被告人将所盗赃物藏匿于一河道冰窟内,逃至寺院附近半山腰时被群众包围,见无计可施遂拔刀自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岗岔寺院。经甘南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55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桑热加木措对个人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热加木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桑热加木措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热加木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所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为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 勇 生审判员 郝 勇审判员 王 雪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