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邓统帅与刘建刚、张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统帅,刘建刚,张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邓统帅。被告刘建刚。被告张荣国。原告邓统帅与被告刘建刚、张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为保证判决后顺利执行,原告邓统帅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以大众迈腾牌轿冀E×××××轿车一辆作担保,请求查封张荣国名下威县财富中心(大都汇)5号楼3单元201室及附属设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荣国名下威县财富中心(大都汇)5号楼3单元201室及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