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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陈文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780-6。负责人:黄登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戚彬,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茂林,该行经理。被告:陈文翠,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被告陈文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