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启安、李玉明与范雪枫、张家港市绿洲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安,李玉明,范雪枫,张家港市绿洲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陆启安。原告李玉明。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永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雪枫。被告张家港市绿洲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范雪枫。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启安、李玉明诉被告范雪枫、张家港市绿洲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市南丰镇新德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原、被告调解,原告陆启安、李玉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安、李玉明撤回对被告范雪枫、张家港市绿洲园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陆启安、李玉明负担。审 判 长 沈 坚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