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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小义与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黄善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小义,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黄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88号申请人蒋小义,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冯昆仑,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6-2。法定代表人刘继兴。被申请人黄善云,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蒋小义和被申请人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黄善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的浦发银行江北支行8304015510000×××××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吴美州、肖家桃为申请人蒋小义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9号3幢31-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