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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久英与钱洪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英,钱洪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张久英。委托代理人胡明瑜。被告钱洪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永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英与被告钱洪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久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