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徐敏与肖喻仙,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薛兵,肖喻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8号原告徐敏,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肖喻仙,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薛兵,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肖喻仙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与被告薛兵、肖喻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薛兵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薛兵撤回管辖权异议。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