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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八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孙跃山,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平某,系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5)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348.44平方米;2、处以罚款113216.40元(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中主张淮国土资罚字(2015)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日下达。据此,至2015年5月1日,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代���审判员李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